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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东县教育局关于印发《如东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东教〔2016〕4号
如东县教育局关于印发《如东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镇教育联络组、各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(幼儿园),本局各科室:
现将《如东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印发给你们,请你们组织教职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如东县教育局
2016年2月23日
如东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
处理实施细则
第一条 为严肃教育人事纪律,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,保障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,根据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)、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)、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师〔2014〕1号)、《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》(教监〔2014〕4号)、《严禁中小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(教师〔2015〕5号)等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《如东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细则)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(以下简称教师)包括如东县中小学、职业中学、幼儿园、成人教育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。
第三条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,应当坚持公正、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;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第四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,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、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。其中,警告期限为6个月,记过期限为12个月,降低岗位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期限为24个月。
第六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;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,当年及下一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
受到记过处分的,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,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
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及以上岗位等级聘用,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;在受处分期间,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。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,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。
受到开除处分的,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,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。
教育行政干部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、考核、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,参照本条规定执行。其中,受到警告处分的,降级使用;收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撤销行政职务。
第七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,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,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。
对违反师德规定已受处分,并再次违反师德规定的,应加重处罚。
第八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经济利益的,必须在处分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清退或上缴。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,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。
第九条 对配合调查、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主动悔改的教师,可酌情减轻处分;对隐匿、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,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,应从重处分;对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、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,可免于处罚。
第十条 教师有本细则列举行为受到处分,并符合《教师资格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的,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,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。
第十一条 因单位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,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,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,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论的。
(二)参加非法组织的。
(三)工作作风散漫,一学期内上课迟到、早退、旷课或擅自调课等情况累计达到5次以上;或连续旷职不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职超过3个工作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。
(四)消极怠工,无重大疾病、突发事件、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,拒不服从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。
(五)有工作日饮酒或酒后上课、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等行为,影响教育教学秩序,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。
(六)带彩娱乐或工作期间炒股、网购、玩电子游戏等,经劝诫仍不改正的。
(七)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、考核评价宴请的。
(八)因在公共场所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符,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;或通过网络等途径或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九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十)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,情节轻微,不足以给予其他处分的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:
(一)受他人煽动参与非法集会、罢课或在公共场所发表不当言论,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。
(二)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经教育仍不改正的;或连续旷职超过3个工作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职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。
(三)体罚或以侮辱、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或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、师生纠纷,擅自剥夺学生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。
(四)在校内外从事有偿家教的;或未经批准在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有偿辅导的;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、社会培训机构推荐、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谋取私利的。
(五)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;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;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。
(六)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、报刊、学习和生活用品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。
(七)在招生、考试、考核评价、评优评先、职务评审、教育科研等业务活动中,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;或侵吞、剽窃、抄袭他人学术成果,或有篡改数据、捏造事实等不端学术行为的。
(八)诋毁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家长或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干部、同事,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。
(九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十)通过网络等途径或方式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稳定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十一)违反财务规定,有坐收坐支行为的;或违反收费政策,有乱收费行为的;或有恶意克扣学生伙食费行为的。
(十二)有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,情节较重,但不足以给予其它处分的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或开除:
(一)参与非法集会或通过非正常途径和方法反映诉求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或恶意散布有损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言论、煽动组织罢课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或煽动组织教师、学生、家长闹事,严重影响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或公开传播迷信、淫秽、暴力信息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
(二)参与非法组织且为主要骨干的。
(三)连续旷职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职超过15个工作日、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。
(四)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的;或组织、强迫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辅导的。
(五)利用职务之便,向学生及家长暗示或直接索要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(六)诋毁、侮辱、谩骂、殴打家长或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干部教师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
(七)违反社会公德,自身行为不端,参与赌博、吸毒、卖淫、嫖娼等活动的;或有婚外恋行为的。
(八)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。
(九)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,但不足以开除的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:
(一)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组织旨在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、罢课等活动,或通过网络等途径或方式扰乱社会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二)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。
(三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,导致学生生命受到伤害的。
(四)组织非法组织或胁迫他人参加非法组织的。
(五)殴打欺凌学生,情节恶劣,造成学生伤害和严重社会影响的。
(六)连续旷职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1年内累计旷职超过30个工作日的。
(七)索要家长、学生财物,或组织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,数额较大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。
(八)组织赌博、吸毒、卖淫、嫖娼等活动的。
(九)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。
(十)有其它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第十六条 教师处分的程序和权限。
(一)警告和记过处分,公办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教师由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提出建议,由县教育局决定。民办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教师由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决定,报教育局备案。
(二)降低岗位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,由教师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提出建议,由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。
(三)开除处分,公办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教师由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提出建议,由县教育局决定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;民办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,报县教育局备案。
第十七条 处分结论应当存入教师本人档案。处分的复核、申诉、解除按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第十八条 教师处分解除后,考核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、竞聘上岗和工资晋升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执行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受到降低岗位等级、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,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。
第十九条 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拒不处分、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,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行政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条 教师在立案调查期间,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,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,由所在宝威体育-(中国)科技公司或者教育局暂停其职责。
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、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定,除给予行政处分外,涉及违反党的纪律规定的,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另给予党纪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已经退休的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,不再作出处分决定。但是,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的,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。
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政策、规章相抵触,执行上级政策、规章;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、规章,执行新的政策规章。
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在如东县教育局。《如东县教育系统执行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〉操作办法》(东教〔2013〕7号)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。
抄送:南通市教育局,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 |
如东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3日印发 |